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和审查判断规则
-----------在刑警队的讲稿张玉峰
----今天的主要目的是交流而非讲课。
----由于分工的不同,形成两家机关对执法理念、执法要求、执法工作的评价等方面的较大差异,今天从法院的角度介绍基本的刑事政策、中央和上级法院要求贯彻的审判理念及实践中已经形成共识的一些问题。
----简要常识:我国刑诉的发展。
----1978-1992刑事诉讼法学的复苏和初步发展阶段。1979刑事诉讼法颁布。此后的理论研究。
----第二阶段,从1992年十四大的召开到现在。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十五大为了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相适应,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因此也进入了一个生机勃勃的发展阶段。陈光中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出版的专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该修改建议稿与论证提出的重要立法建议大部分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采纳和吸收,主要有:吸纳无罪推定原则精神,明确规定疑罪从无;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完善强制措施,废弃收容审查;改革审判方式;增设简易程序等等。立法对修改建议稿的吸收提供了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制建设服务的一个典型实例。
----一、诉讼法的价值和今后的发展趋向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公正。在这个问题上,诉讼法和实体法犹如两侧的车轮,缺一不可。刑事诉讼法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罪刑法定。我们实践中也经常存在是打击犯罪还是保护人权的价值选择问题。
----目前法院的要求是在庭审方式改革的基础上,构建平衡式的诉讼模式(控辩式,侦察权,调查权),法院居中裁判。但是在实践中法院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际上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失败论,回头论),很难绝对做到居中。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完全处在不利的境地,(普遍辩护原则,用不着请律师,律师不接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律师的举证范围和能力受到严重的限制。可以说,在目前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处于非常不利的弱势地位,这种明显的强弱差距直接影响了法律公正的实现。这就是为什么法庭在听到被告人说"我被刑讯逼供了""我羁押时间超期了""我自首立功了公安检察机关不理睬""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要早于刑事拘留的时间""鉴定结论有问题"等意见时会给予相当的重视,就是因为被告一方在刑事诉讼中非常的弱,权利的实现非常的困难,往往没有能力搜集自己所需的证据。相比而言,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对于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相当的重视。取证规则,米兰达判例,辛普森、张自强案。
----下一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趋势,必然是扩大辩方的诉讼权利,限制公安、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利。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沉默权问题,证人、鉴定人、侦察人员出庭问题等,这对我们的办案人员必将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当前的刑事政策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刑事政策的发展。严打期间的两个基本;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
----无罪推定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此的评价)
----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和非法证据的排除。必将成为刑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理念: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事实法律原则;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没有证据的事实不是事实。
----普遍原则:1、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2、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大于言词证据;3、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5、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6、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小于其他证人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但内容一致的证据效力大于一个孤立的证据;8、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物证、书证的审查规则。1、必须全面出示规则;2、用刑讯逼供方法取得的物证、书证,如果没有严重侵犯人权,也不影响客观真实的,可以采用,但造成轻伤以上的不能采用(尹军案,电厂杀人案),口供一律排除。3、无搜查证、扣押手续所取得的物证、书证原则上不采用,两种例外:a、紧急情况下搜查、扣押的,必须有形成文字的扣押笔录;b、嫌疑人自愿接受,且有文字记录;4、秘密方式获取的物证不采用;5、非侦察主体采用侦察手段获取的不采用。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审查规则。
----"证人证言很可怕"是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的现状,无论是证人证言还是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经办人一定要有补强此类证据的意识。
----证人的主体要求,刑诉法48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1、内容前后矛盾的证言,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佐证,一律不采信;2、对方提出相反的证人证言,举证一方必须举证反驳或继续举证,否则不能采信;3、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证言,如其证明力明显低于其他证据的,不予采信(a物证大于书证,证言,经专门机构制作的书证效力大于其他书证;b有亲属利益等关系的证言效力小于一般证言;c、原始证据大于传来证据;d直接证据大于言词证据)4、经过庭审质证,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过的证人证言可以采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规则。
----现状:证据之王,最佳证据,无供不定案,最从供定。应当改变,侦察中加强客观证据意识。
----现代法制国家的规则:1、供述自愿性规则。刑讯逼供,内在性逼迫环境,间接性强迫影响。2、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被告人使用非法折磨、疲劳战术、妨害身体、服用药品、拷问、欺诈或催眠、威胁、许诺以及使用损害被告人记忆力和理解力的方法所得到的供述,即使被告人同意,也不可以采用。3、口供补强规则。口供不具有对案件事实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人的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4、沉默权规则。公民不得被迫自证其罪,被告人有权保持缄默。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法律格言"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沉默权
----定义: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不能自我归罪,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收集必须遵循自愿性准则。
----例外规定:1、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例外。(1)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危害国防利益罪。(2)按我国刑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贿赂犯罪的例外。3、毒品犯罪的例外。4、其他重大犯罪的例外。(1)适用范围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以及有组织的重大团伙犯罪。(2)按我国刑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犯罪嫌疑人因与犯罪可疑物品和痕迹有关而涉疑犯罪的例外。6、犯罪嫌疑人因在犯罪现场而涉疑犯罪的例外。7、法律规定被告人负有提供情况证据的例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还有精神病。8、其他的例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自白)和辩解的证据规则
----特点:1、可能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性。2、随时可能翻供的不稳定性。3、具有虚假的可能性。
----具有证据能力的三性:自愿性(刑讯逼供,不公正对待,任意性值得怀疑),客观性,合法性。
----限制证明力,不具有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
----补强规则问题。补强的适用范围,补强程度。
----同案审理的共犯的供述、另案审理的共犯的供述均属于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补强证据。
----补强证据的要求:1、来源必须具备可靠性。2、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力。3、补强证据的调查必须独立。
----鉴定结论。意见证据。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毒物分析鉴定,痕迹检验鉴定,文书鉴定,物品检验鉴定,会计鉴定,工程技术鉴定,DNA鉴定,声纹鉴定,多电图仪测谎检测,指纹数据库检索鉴定。
----关于重新鉴定问题。1、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4、鉴定材料有虚伪或鉴定方法有缺陷的。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7、有证据证明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的类型:1、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非法折磨、疲劳战术、妨害身体、服用药品、拷问、欺诈或催眠、威胁、许诺以及使用损害被告人记忆力和理解力的方法(一般排除原则,不作为定案依据,一般不予采用,具有证明力)。2、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相对排除原则)。3、使用秘密侦察手段获得的证据。使用坐探、窃听、设置陷阱等秘密侦察方法获取证据。如毒品案件中的特勤,人赃并获。4、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不具备证人资格,不具备鉴定人资格,不具备勘验检查笔录人资格。5、内容不合法的证据。6、以非法证据为线索所收集的其他证据(毒树之果)。
----推定规则及实用。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
----案例尹军案,欧阳斌案,收购赃物案,奸淫幼女罪,未成年人的年龄问题。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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