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白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成,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于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向阳南村9栋17号,身份证号码310109196705154839。2007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克拉玛依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秀荣,新疆远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以克白检刑诉[200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成犯开设赌场罪,于200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7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7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春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成及其辩护人尹秀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0月初,被告人陆成借用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采油二厂新市场“曹记茶社”的房间开设赌场三天,后又租用了该市场内的房屋进行改造,于当月17日重新开设赌场,利用“押大小”的方式三次聚众赌博。当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陆成在赌场聚众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陆成的抓获经过,物证“押大小”赌具一套,参赌人员刘习明、刘卫林、李克、孙建强、尹文斌、余菊英、李慈强、吴艳玲、杜桂芳、刘金凯、朱礼俊、宋淑全、李建国、聂新财、徐守宝、杨玲、徐秀荣、张春梅、刘碧光、范军、吐尔逊·托呼提、努尔艾力阿木提的证言,在场观赌人员郑克勤、迟文荣、阿里甫·乌布里哈斯木、阿里木·玛卡依、依力哈木的证言,证人周丽萍的证言,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被告人陆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成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且设立固定的赌博场所,在赌博活动中提供赌具,设定规则,自任庄家,对该场所出入人员进行控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陆成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陆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治赌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本案中被告人陆成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被告人陆成犯开设赌场罪 ,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20日起至2008年4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清)。
----二、赌资12050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押大小”赌具一套予以没收。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玉峰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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