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白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倍,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姚王镇,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八一南村13栋69号,身份证号码321085811018483。2007年9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取保候审,2007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07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克拉玛依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万民,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以克白检刑诉[200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倍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春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倍及辩护人曾万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7日北京时间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倍驾驶陕F-59939号帕萨特小轿车,以120公里/小时的速度沿国道21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70公里加246米弯道处,因突然发现前方有车辆,被告人林倍驾车驶入对方车道,此时对方车道也有车辆驶来,为避让对面来车,被告人林倍驾车驶出公路左侧,车辆翻下路基,造成后排乘车人杨生辉、刘承强死亡,前排乘车人宋雪岭和被告人林倍受伤,陕F-59939号帕萨特小轿车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倍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审理中,被告人林倍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共赔偿对方损失546111元。被告人林倍未能实际支付上述款项,但表示愿意用自己的取保候审押金30000元进行折抵。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倍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马立保、宋雪岭、韩维林、何东升、王远峰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及调解书,被告人林倍的供述,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倍于夜间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在弯道处未靠右侧行驶,驶入对方车道肇事,造成了二人死亡和车辆毁损的严重后果,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倍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为惩治交通肇事犯罪,保障道路运输中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7日起至2011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张玉峰
审? 判 ?员 ?????田海峰
人民陪审员 ?????汪法智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艺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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