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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08)白民一初字第158号


夏奎斌:
----本院受理李素荣诉你以及新疆油田分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新疆油田公司机械制造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庞慧平 电话:09906827357
当事人手机:13999318969(手机短信回复公告刊登信息)
邮寄样报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邮政编码:834009
来款方式:邮政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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