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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管理实施细则
(二OO五年十月八日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判流程管理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排期、送达、开庭、结案、归档等环节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审判流程管理通过对案件程序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案件审判流程由立案庭统一协调、管理,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 立 案

第五条 刑、民、行政各类案件的起诉由立案庭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立案,并办理立案手续,同时将案件信息输入计算机诉讼管理系统。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第六条 立案庭对于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依法进行审查。经组成合议庭申诉听证,认为申请再审理由不充分的予以驳回。原审可能有错误的,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案庭立案后移送审判监督庭进行审理。
第七条 立案庭负责核算预收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办理缓交诉讼费的报批手续。诉讼费的缓、减、免交由主管院长审批。
案件在审理阶段,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补交诉讼费用的相关事宜,由立案庭审查。
第八条 立案时应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和举证须知,并通知当事人举证期限,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
第九条 对复杂、疑难的案件,必要时,立案庭确定时间、地点,由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情况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第三章 排 期

第十条 本院审理的刑、民、行政案件均实行排期开庭。
第十一条 立案庭根据各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据科学性、稳定性和统一性原则,确定开庭时间、开庭地点、适用程序、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
第十二条 立案庭应当在下列期间内排定开庭日期。
(一)刑事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第十日至二十日内开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
(二)民事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举证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被告不需要答辩期的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
(三)行政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第十五日至三十日内开庭。
第十三条 对立案庭决定的六定排期方案,非经主管院长批准,其他个人均无权改变或拒不执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六定方案的,应在开庭三日前向立案庭提出申请,立案庭同意后予以变更,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四章 送达、保全

第十四条 能够通过电话或者邮政专递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由立案庭负责,其余送达工作由法警队负责。
第十五条 需要法警队送达时,由立案庭将送达材料移送法警队,法警队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要求送达,并在送达后即日将材料返还给立案庭。
第十六条 立案庭在案件排期并送达后二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法官中心内勤签收,法官中心内勤在收到案卷后两日内将案卷材料移交承办法官。
第十七条 立案庭随案填写案件流程备查表,由书记员、承办法官填写有关日期,以备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保全及证据保全的申请,由调查保全法官依法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裁定并执行。
调查保全需要法警协助的,由调查保全法官提出要求,由法警队派法警协助。

第五章 审理期间

第十九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立案庭在六定方案确定后,将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地点、承办法官等内容,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对于立案庭排定的开庭,法官和书记员必须全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案件审理中,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因故不能参加开庭的,由该成员在开庭前三日提出申请,立案庭决定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或重新安排开庭。
第二十二条 法庭经过第一次开庭,须再次开庭的,应在休庭后立即向立案庭提出,由立案庭根据六定方案再次予以确定,并由案件书记员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案件在开庭审理期间,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或本院认为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由案件承办法官写出调取证据的名称、内容、证明对象及期限后,交调查保全法官执行。调查保全法官在期限内依法调取证据,并将证据在二日内送交承办法官。
第二十四条 法庭开庭时,需要法警值庭的,由承办法官提前通知法警队安排法警值庭。法警队应当派法警执庭。

第六章 结案归档

第二十五条 各类案件应当在本院确定的审限期内审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承办法官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写出书面申请延期报告;说明理由.经院长审批后,报送立案庭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完毕,裁判文书签发后,由书记员送交打印、盖章,校对,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需要外出送达时,书记员将案件材料移送法警队,由法警队负责送达。
第二十七条 书记员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卷装订齐备,交承办法官检验合格后,送交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八条 一审宣告判决后上诉、抗诉的案件由书记员办理上诉手续,依法给双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和答辩状,上诉基本情况报立案庭登记后,将案卷材料移送二审法院。
第二十九条 审判监督庭每季度对案件进行评查,案卷材料从档案室调取。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附则

第三十条 立案庭和各审判庭都应认真执行审判流程管理中的安排。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纳入法官和书记员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十一条 立案庭负责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承办法官和书记员未按本规程执行的,应及时通报,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新问题,由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主管院长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本院《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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