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测评考核办法 (二OO五年十月八日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业务建设,提高审判人员的庭审水平和办案质量,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庭审测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贯彻审判方式改革精神的原则。 ----(三)鼓励竞争和创新的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审判庭法官均为庭审测评的对象。 ----第四条 庭审测评工作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研究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每位法官每年测评一至二次,审判委员会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查。庭审测评方式可以通过闭路监控系统,也可现场旁听庭审。 ----第六条 庭审测评打分采取百分制,其中基础分值80分,加分分值20分。 ----第七条 庭审测评成绩予以公布,并记入被测评者当年业绩档案。 ----第八条 庭审测评按照以下标准记录基础分: ----(一)能正确展开法庭审理的各个阶段,包括开庭宣告、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最后陈述、宣判等各个诉讼环节。(5分) ----(二)宣告开庭完整、正确。(5分) ----(三)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辩陈述能恰当归纳出讼争焦点。(8分) ----(四)围绕讼争焦点,正确分配和转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层次清楚。(10分) ----(五)及时、正确地认证(证据应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12分) ----(六)对双方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做出综合性小结。(5分) ----(七)正确引导当事人辩论,准确归纳辩论焦点。(10分) ----(八)宣判时,说理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判结果正确。(10分) ----(九)规范指挥书记员、值庭法警。(5分) ----(十)庭审时仪态端庄,语言简明、流畅、中立、规范、正确。(10分) ----第九条 庭审测评中有下列情况的,酌情加分: ----(一)案情复杂疑难,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或者证据繁多,法律适用疑难,能正确处理。(4分) ----(二)根据具体情况,正确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且当庭宣判、制发裁判文书。(5分) ----(三)当庭正确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反诉。(4分) ----(四)对证人出庭作证指导规范,认证恰当。(3分) ----(五)对违反法庭纪律和妨害诉讼的行为,处置恰当。(2分) ----(六)依法妥善处理庭审时其他意外情况。(2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