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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工 作 规 则
(二OO五年十月八日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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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送达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本院《审判流程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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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能够直接送达或通过邮政专递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外,其余诉讼文书由法警队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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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法警大队送达下列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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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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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庭宣判案件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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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的开庭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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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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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送达的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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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法警送达诉讼文书时,应依法向受送达人交待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视情况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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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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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达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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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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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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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受送达人正在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刑事案件,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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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由机关、单位转交诉讼文书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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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应公告送达。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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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及判决书时,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应对知情人制作谈话笔录,无法制作笔录的,应注明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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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法警大队收到立案庭移送的送达材料,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并在送达后的当日将送达回证交回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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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法警大队无法完成送达的,应将送达材料退回立案庭,并说明原因,由立案庭视具体情况确定公告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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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需要公告送达的,法警大队必须对送达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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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法警大队收到书记员移送的判决书,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并将送达回证、送达笔录交回书记员。无法送达的,由法警大队将送达材料退回书记员,并说明原因,由书记员视情况确定送达方式,移交法警大队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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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法警送达判决书时,应当向受送达人交待上诉权利,并制作送达笔录。送达笔录应记明受送达人对判决书有无意见,是否上诉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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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移送给法警大队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法警大队应当登记,并由接收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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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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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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