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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排期规则
(二OO五年十月八日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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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本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案件的分配和排期,合理安排审判力量,提高审判效率,根据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院受理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由立案庭按六定方案排期,其他案件应依照法律规定和本院要求办理。
----第二条 案件排期应遵循依法、公平、效率原则。
----第三条 立案庭根据案件性质确定承办人时,要求合理分配,确保法官承办案件工作量的均衡。
----第四条 案件排期实行繁简分流,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以外,其余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依法由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并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第六条 涉及妇女和儿童维权案件时,确定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成员参加审理,进入流程管理,并做好相关基础资料工作。
----第七条 每周三、四、五下午分别为全院业务学习、工会活动、政治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安排开庭任务,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除案件未进行审理或外出时间较长,影响案件审理的,可更换承办法官以外,原则上不予变动。
----第九条 确定的案件承办法官,必须服从立案庭的排期。因故不能按期开庭,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应提前三日告知立案庭,由立案庭更换承办人或重新安排开庭。对需要再次开庭的由立案庭按照六定方案再次排期。
----第十条 立案庭在每周制作下周排期表时,对于案件属于公告、被告人在押、取保候审的应当列明,便于其他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对于适合陪审的案件应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对民商事案件的先行调解,可以安排合议庭成员中的人民陪审员进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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