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首 页 line走进法院 line审务公开 line便民诉讼 line审判研究 line法院管理line司法实务 line学习园地line法院文化 line法律法规
   -> 文字新闻

 

司法为民 共建和谐


                                       

----(本站信息员:孙文斌)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中兴路84栋7号房屋坐落在白碱滩区繁华的中兴路商业一条街,由白碱滩区政府开发建设,建筑设计为公共厕所。2003年1月29日,白碱滩区政府以拍卖的形式将该房屋出售给了庞某。2007年6月5日,庞某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
----2007年7月9日,庞某与谭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庞某将白碱滩区中兴路84栋7号房屋出租给谭某用于商业经营,租赁期限三年,租金为每年6500元。谭某承租该房屋后,经白碱滩区物业管理中心、区建设局同意,于2007年9月拆除该房屋非承重墙及厕所设施,对该房屋进行了改造、装修。谭某在装修期间,白碱滩区物业管理中心认为该房屋为公共厕所不应改变使用性质,要求其恢复原状。为此,庞某委托谭某多次与白碱滩区物业管理中心进行交涉均未使问题得到解决。2008年3月11日,原告谭某以被告白碱滩区物业管理中心、被告庞某侵犯其对房屋的合法占有权和使用权为由诉至我院,要求被告白碱滩区物业管理中心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6803元。
----我院在审理该案件期间,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并就本案争议的有关问题向白碱滩区党委、政法委汇报,指出庞某已依法取得白碱滩区中兴路84栋7号房屋的所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其享有对该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进行合法的经营活动。白碱滩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对本案非常重视,并积极支持法院的工作。为方便各族群众,保障公共利益,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另行择址建造公厕。
----本案承办人董凤国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原、被告进行调解,宣讲法律和有关政策,原告谭某放弃要求被告白碱滩区物业管理中心赔偿损失的请求,谭某与庞某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2008年7月7日,原告谭某提出撤诉申请,我院依法予以准许。一件个人物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第1页  共1页
白碱滩区法院制作维护,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发布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