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碱滩区加快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优惠政策

    为了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千载良机,加快克拉玛依的改革开放步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一)要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在税收方面的各种优惠政策。

(二)新办国家鼓励发展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以厂简称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其交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财政按40%拨给企业作为技术改造资金。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交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财政全额拨给企业作为技术改造资金。

(三)新办工业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期满后,2年内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财政全额拨给企业作为技术改造资金;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之后2年内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财政全额拨给企业作为挖潜改造资金;再延续2年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财政按50%拨给企业作为挖潜改造资金。

(四)新办一二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交纳的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帐本贴花除外),财政全额拨给企业作为技术改造资金;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可在此基础上延续2年。

(五)鼓励和引导企业与经营者安置国有企业卜岗职工。凡安置国企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前3年内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财政全额拨给企业作为技术改造资金;从第四年开始,其所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财政按50%拨给企业作为挖潜改造资金。

(六)新办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执行新克政发44号文件。

(七)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的地方税收部分,享受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八)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项目,宁受国家优惠政策之后4年内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财政前两年按100%、后2年按50%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拨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万元以上的,财政4年内按其交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地方部分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拨给企业。

(九)新办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开办之日起,除享受国家给予的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外,2年内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部分由财政按60%给予补贴。

(十)来本区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建成后5年内出售的,其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由财政按50%给予补贴。

(十一)对投资房地产的经营者开发商品住房和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的商品房、工业标准厂房、专业批发市场,减半征收房屋、土地交易契税。

(十二)投资建设的专业批发市场投人使用后,投资单位经营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财政前3年内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全额拨给,后2年再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按60%拨给企业作为发展资金。

(十三)对投资兴办区政公益、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财政给于一定数额的项目补贴。

(十四)投资电力、水利、机场、公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自获利年度地 前3年交纳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以财源建设资金形式全额拨给投资者,后2年按50%拨给投资者。

第二条 收费忧惠政策

(十五)凡在我区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兴办高科技产业或医疗、文化、教育等公用事业投资项目,政府行政机关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管现费、手续费、登记费。免收建设、土地部门的配套费、出让金。各类事业性、中介服务收费在规定的标准上减半征收。

(十六)对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行政机关办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减半征收其他管理费、手续费、登记费。建设、土地部门的配套费、出让金适当减免。各类事业性、中介服务收费在规定的标准上按80%征收。

(十七)对外来投资者来我区以入股、租赁、兼并等方式兴办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商标变更登记收费在规定标准上减半收取;税务、土地部门办理税务、土地登记证书每证均为10元;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只收取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免收其他费用。凡提供劳务服务的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验资、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在提服务时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货。

(十八)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目录收取 收费时要认真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

第三条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十九)外资、外地投资者在我区兴办实业成旅游业,按规划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40%;使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十)凡在我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兴办高科技产业或医疗、文化教育等公益事业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

(二十一)在我区大农业开发区内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使用期限30年,到期后,经申请批准,还可继续延长使用期。

(二十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进行处置。

(二十三)国有改制企业以出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评估确立地价20-60%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金可2—3年交清

(二十四)改制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免交5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十五)国有企业采取破产、出售或拍卖形式实施改制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收益对全额返还企业,用于安置企业职工。

(二十六)国有企业自愿将富余土地或利用不合现的土地使用权交政府依法出让,其出让收益50%返还企业、50%上交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