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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设工程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公平竞争,现作以下规定: 1、招标前应发出招标邀请书,参加招标单位须凭邀请书,方能领取图纸及招标文件; 2、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依据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3、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构成,应力求以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在我区有招标价格的,一律按我区的价格执行,如没有的可参照当地相应的价格; 4、招标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标书,并附有正规的标底文书; 5、凡参加投标单位须交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在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由建安公司收退); 6、招标工作内容以招标现场确定的为准; 7、招标三日内,必须签订工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