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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管理规定
2001年的工程结算工作要纳入规范化管理,我们必须按照预结算审查的原则进行工作,预结算工作的审查是依据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竣工验收资料及本地的价格进行审定,在审查工程预结算中,必须有以上资料,才具备了审查预算的条件,为使我们的工作顺利进行,现作以下规定: 1、本年度的工程结算工作,在工程竣工后廿日内,必须报送我局,廿五日内不报送者,由我局按招标价上结算会审定,不再予以调增; 2、上报工程结算时,将完备的工程资料装订入册一并上报(按城建档案进行装订入册,大、小工程一样),如果不按期上报,影响工程结算计划及资料不全者,由区建安公司统一处理; 3、对其他部门所管的零星工程,从安排施工到工程竣工,工程的全过程管理中,应具备预算、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砼试压报告、交接证明书等资料,资料齐全报送我局,否则不予受理; 4、工程预结算的名称,应与合同上的名称相对应,无合同的工程结算,应找有关部门签订好合同后,再报送预算;。 5、对建安公司以外的企业承包我区的工程,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