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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位置:白碱滩区南兴街20号,既:217国道北侧。
二、主要职责:
区公安分局是区政府主管全区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预防、制止和打击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户籍管理、消防管理,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确保西部大开发和我区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三、分局领导、分管工作及电话号码
局
长:李光辉,电话:6828137,分管国内安全保卫,消防监督工作;
政
委:徐新卫,电话:6827116,分管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副局长:陶致刚,电话:6826517,分管刑侦工作;
副局长:巴托尔江,电话:6827116,分管治安工作。
四、内设机构、科室职责、负责人及电话号码:
白碱滩区公安分局内设一科、二室、三所、四队10个部门,即:党政办公室、法制室、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刑警大队、治安队、经文保队、白碱滩派出所、三环路派出所、三平镇派出所、消防科
1、党政办公室
主任电话:6826650
副主任电话:6827720
办公室职责:协助分局领导抓好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民警教育培训,纪律检查,定期对个科所队党政工团及业务工作进行考核,做好工会及女工工作,负责上级来文处理,文秘档案管理,工作计划、总结、简报、材料起草、各种材料上报存档及干警装备、车辆管理等工作。
2、法制室
主任电话:6829860
法制室职责:负责公安法规、规章制度管理、治安案件的审批、行政复议、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等业务,协助政工部门制定规章制度。
3、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大队长电话:6923088
副大队长电话:6823077
安保队职责:负责管辖国内安全,进行侦破和打击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和有害功法案件的侦察,确保辖区政治稳定。
4、刑警大队
大队长电话:6922995
教导员电话:6824327
职责:负责刑事案件的侦察,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5、治安队
队长电话:6923966
指导员电话:6828556
副队长电话:6824300
职责:负责特行、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大型活动治安管理、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
6、经文保队
负责辖区机关、单位、学校金融网点内部经济文化保卫,打击盗窃油田生产资料犯罪。
7、派出所
白碱滩派出所所长电话:6923599
指导员电话:6825890
三环路派出所所长电话:6981399
指导员电话:6827680
三平镇派出所所长电话:6972016
指导员电话:6813224
派出所职责:依法管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重点人口、暂住人口和房屋租赁,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搞好安全防范,从严控制社会面,确保一方平安。
8、消防科
科长:冯宪成,电话:6826764
消防科职责: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火灾事故的查处工作。
白碱滩区公安分局执法依据、处罚种类简表
部门(单位):白碱滩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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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立法机关 |
实施
时间 |
处罚种类 |
依据条款 |
协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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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02/28 |
拘留、警告、没收、罚款 |
第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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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7/01/01 |
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 |
第7、19-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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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10/01 |
责令停产停业;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吊销证照 |
第40、42、43、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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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4/03/05 |
罚款;拘留;没收 |
第4、5、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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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06/30 |
罚款;拘留;没收 |
第21、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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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0/30 |
罚款;拘留;没收 |
第11、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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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关于禁毒的决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0/12/28 |
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没收 |
第6、8、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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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9/10/31 |
警告、拘留 |
第27、28、30、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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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09/01 |
责令停产停业;警告;罚款;拘留;没收 |
第40-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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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0/12/28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执照、没收 |
第5、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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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1/09/04 |
劳动教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执照、没收 |
第4、7、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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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58/01/09 |
给予治安处罚 |
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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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5/09/06 |
给予治安处罚 |
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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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6/02/01 |
警告;罚款‘拘留;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
第29、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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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6/02/01 |
警告;拘留、吊销 |
第13、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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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4/03/05 |
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物品、财物 |
第4、5、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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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2/05/01 |
罚款;警告;取消旅行证出证资格;缩短停留期;限期离境;遣送出境、没收 |
第33-38条、第40、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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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国务院 |
1995/09/01 |
警告;罚款;拘留;没收非法所得 |
第32-3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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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4/01/06 |
没收、吊销、停业,警告;罚款;拘留; |
第40、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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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03/15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第58、61、64、67、6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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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08/02 |
罚款、警告、没收、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 |
第34-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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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07/01 |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第37、38、39、40、41、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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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强制戒毒办法 |
国务院 |
1995/01/12 |
强制戒毒 |
第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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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公安部 |
1994/07/15 |
警告;拘留;收缴证件 |
第23-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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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公安部 |
1986/12/25 |
警告;拘留;没收 |
第26-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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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
公安部 |
2001/03/16 |
依《警察法》责令停产停业;警告;罚款;拘留;没收 |
第14-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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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暂住证申领办法 |
公安部 |
1995/06/02 |
警告、罚款,没收。 |
第14、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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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公安部 |
1987/11/10 |
警告、罚款 |
第15、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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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公安部 |
1994/07/15 |
警告;拘留;罚款;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
第40-4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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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
公安部 |
1995/03/06 |
罚款、警告、没收 |
第9、10、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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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
公安部 |
1989/10/15 |
给予治安处罚 |
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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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 |
公安部 |
1993/05/13 |
注销、罚款 |
第14、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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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群体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
公安部 |
1999/11/18 |
责令停止活动、罚款 |
第14、15、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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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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