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内再生育子女的申请审批

一、 办事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

2、《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实施细则》

二、办事机构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城镇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女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现有子女已满3岁以上,可以申请特批生育指标,再生育子女:

1、经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汉族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患不孕症经批准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和因公或意外事故严重致残的;   

6、华侨归国不满六年的或夫妻一方现仍侨居国外的;

7、汉族已生育一个孩子、少数民族已生育二个孩子的丧偶者与初婚者(或未生育过)结婚的;

8、计划内生育的孩子死亡的。

四、农村计划内再生育孩子的条件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夫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计划再生育孩子:

1、汉族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或少数民族夫妻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曾患非遗传性病残,以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少数民族夫妻有女无男的;

3、汉族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五、各种不同条件审批所需的证明材料

除必须具备特批生育指标申请表、孕检证明、结婚证书(复印件)、女方户口簿(复印件)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女方单位与其签定的孩子出生后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合同书,此外,不同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曾患不育症的夫妻,符合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指定医院的相关科主任的检查诊断证明、所在单位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2、经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病史资料;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夫妻双方各自的《独生子女光荣光荣证》。如果本人是独生子女,但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亲光荣证》,应由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如果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应出具收养的有关证明;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归国华侨证明、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证明。

5、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所在单位计生部门证明;

6、夫妻一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二等甲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的;因公或意外伤残,并持有《残废等级证明》。

六、审批程序

符合批准再生育子女子条件并要求生育孩子的夫妻,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2、经单位同意后,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取《特批生育证申请表》,填写《特批生育证申请表》应如实填写双方过去的婚育状况及现家庭的子女情况,单位核查属实后,交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材料齐全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如申请人以前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将原证一并上交);

3、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特批生育指标申请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孩子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同意再生育孩子决定书》;

4、收到批准书三十日之内,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缴纳特批指标生育社会调节费,办理《准孕通知单》。特批指标生育社会调节费城镇夫妻600元,一方为城镇居民一方为农牧民500元,夫妻双方均为农牧民400元;

5、怀孕3个月后,凭准孕通知单,交医院孕检报告单,孕妇照片2张,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换取《生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