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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信访 一、受理事项 1、对计划生育部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 2、对国家机关制定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3、对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询问; 4、对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的申诉和要求;
5、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 6、属于本区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计划生育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承办、转办和交办 1、计划生育信访的受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信访事项由责任归属单位受理; 2、对来信应加盖收信章,注明收信时间,并进行阅读、登记、复信或转办(交办)、统计; 3、对来访对象发放《来访登记表》,倾听来访人员的陈述,做好谈话记录,并确定处理意见; 4、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五日内移送责任归属单位,并告知信访人; 5、对越过责任归属单位的走访,接待单位应当向走访人指明受理单位,但对反映重要的情况和建议或者紧急问题的越级走访,接待单位应当直接受理; 6、对应当通过复议、诉讼或者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复议机关、司法机关提出; 7、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 8、初次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需要由有关单位承办的,接受初次信访的机关及其信访机构,应当在接受之日或者在收到有关机关负责人批办之日起五日内,向责任归属单位转办或者交办,同时将转办或者交办的情况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诉信访人; 9、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如果不能如期办理完毕,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原因,申请延期,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并报告交办机关; 10、交办机关对承办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处理正确的应当予以办结,并作出答复;如果认为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可以退回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督促办理或者直接调查; 11、对转办、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转办、交办件之日起五日内退回转办、交办件,并说明理由; 12、对属于上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报送有关上级国家机关; 13、对有较大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反映群体意愿的信访,应当提请有关机关负责人及时研究处理。 三、计划生育信访事项的复查 1、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或者不满意,可以向处理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要求,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查答复; 2、级机关如果发现处理单位对信访事项处理不当,有权直接复查或者指定有关单位进行复查;有关单位一般应当在接到复查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复查完毕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复查情况和结果; 3、上级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复查,如果确认原处理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并向信访人做出说明;信访人对复查说明仍不服或者不满意,但又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原处理单位和上级机关一般不再处理。 四、其他情况的处理方法 1、精神病人到来访接待场所纠缠,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有责任接回,其住所地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家可归,又无经济来源的,由民政部门收容。有肇事、肇祸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2、接待单位发现来访者患传染病,应当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报告,并会同卫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3、对于已经接待处理完毕,坚持不走,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本市、区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出具公函,由接待来访当地的公安部门协助,送收容遣送站。 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接待: (1)来访来信地址:白碱滩区政府二号楼,邮编834009 (2)来电: 6982115、68279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