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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办事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3、《克拉玛依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 二、办事机构
现居住地的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验证对象 18-49周岁的外来人员育龄妇女 四、注意事项 1、外来人员中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在本市申领营业执照、就业证时,应当出示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婚育证明。公安、工商、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暂住证、审批营业执照或就业证时,对没有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不予审批。 2、取得营业执照的育龄妇女,在进行年度验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查验计划生育复验合格证明。 五、验证程序 1、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本市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 2、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查。对合格者,在暂住证或者暂住证明上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 3、持有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暂住证者,应当每年到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复验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