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光荣证》

一、领证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光荣证》:

1、汉族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少数民族夫妻生育二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四周岁以内的;

2、汉族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少数民族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二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四周岁以内的;

3、汉族夫妻原有两个、少数民族夫妻原有三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现有孩子不满十四周岁的;

4、汉族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四周岁孩子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合计生育二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5、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四周岁以内的。

二、领证程序

1、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计划生育光荣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3)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计划生育光荣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光荣证》。

(4)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5)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计划生育光荣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光荣证》。

2、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或者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