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光荣证》 一、办事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 2、《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办事机构 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换证条件 以下三种对象应重新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光荣证》: 1、从外省市迁入本市的独生子女,如果其父母双方一方的常住户口也入本市的; 2、按有关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孩子、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二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光荣证》的。 四、换证对象应出示的证明材料 1、再婚对象换证应出示结婚证、户口簿、离婚证明、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光荣证》。 2、外省市迁入的独生子女换证应出示独生子女本人以及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本市常住户口簿、外省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光荣证》。 五、换证程序
1、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外省市迁入的到独生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换领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光荣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外省市迁入的到独生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证明材料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证明材料复印件); 3、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换领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光荣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