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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育证》 一、办理程序 1、凡持《准孕通知单》者,怀孕3个月后,由本人持户口本、结婚证、单位开具的证明,医院孕检单、身份证和一寸近照2张到单位所在的街道计生办领取《生育证》。单位证明、医院孕检单由街道计生办贴在《生育证》存根上。 2、凡持《特批准孕通知单》者,怀孕3个月后,由本人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特批准孕通知单》、一寸近照2张及特批调节费交款发票到市计生委办理生育证,出生数由单位逐级上报。 3、《生育证》上须贴有生育者近照一张,并加盖街道钢印及区计生委公章。 4、《生育证》分一孩、二孩、三孩,使用时按照政策批准孩次使用。 二、注意事项 1、《生育证》上要注明预产期。 2、《生育证》不允许私自涂改。 3、领取《生育证》后,若出现流产或新生儿出生后死亡,应立即将《生育证》退回到单位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 4、《生育证》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丢失一律不补发。 5、《生育证》使用有效期,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过期未生育或早产者应换取当年的《生育证》。 |